13/10/08
槟城警方在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让国人蒙羞!
在世界各地庆祝世界人权宣言地六十周年之际,槟城警方却对于无审讯扣留的恶法再次发出让国人蒙羞的声明!
槟州副总警长沙烈昨日在记者会汇报2006年晶片失窃案的进展时透露,警方虽未掌握足够证据将嫌犯提控上庭,却又足够理由未审讯扣留他们在新邦令金扣留营长达两年,槟城人民之声对槟副总警长沙烈的言论表达强烈的不满。
人民之声促请槟城警方在两周内公布这8人是否还被扣留,以及公布被扣留者的名单。倘若这8个人仍被扣留,人名之声呼吁警方立即释放这8个人或者是将他们立刻提控上庭!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1),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之公开审判,而依法 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在世界人權宣言被擬定的60周年之際,沙烈給予“沒有證據提控,卻有理由扣留”的答復,强烈反映大马是没有人权保障的国家!一个人在法庭还没下判之前都是清白的,但是警方却以没有足够证据提控他们而肆意扣留他们两年是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1)!
在马来西亚,数项法令赋予了警方为所欲为的权力,其中就包括了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紧急法令》和《危险毒品法令》。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清楚的表明,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提控。但是,至今大马政府仍保留了这些恶法,而过去的经历也顯示,政府保留这些恶法不过是保护自己的权力。
任何未经审讯的扣留都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人民之声赞扬林首长在捍衛人权的立场上清楚地表达不支持无审讯扣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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